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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及其修改,在第 3 条后未添加编号的条款中规定了电子税务住所的强制性,在行政领域产生既定税务住所的效力,有效并以此方式进行充分有效的通知、传唤和通讯。 就其本身而言,上述条款第二款规定,本组织可以基于连通性原因或阻碍其使用或使其不宜使用的其他情况规定其义务的例外情况。 通过第 4,280 号一般决议,确立了电子税务住所的构成及其效力所必须遵守的形式、要求和条件。 同样,在使用第二项考虑中提到的权力时,规定了上述义务的例外情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宣布的 COVID-19 大流行,通过2020 年 3 月 19 日第 297 号必要性和紧急性法令及其修正案,制定了预防性和强制性的“社会隔离”措施”,自2020年3月20日至31日(含),在全国部分地区陆续延长并维持至今,范围不一。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电子 电报号码数据 税务地址是为了遵守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以及传达和通知本机构发出的任何性质的传票、要求、和解、传票、传票、通知、公告和通讯。 因此,有必要修改第4,280号总决议第8条,以取消第2点提到的例外情况。 立法局和法律事务、检查、征收、纳税人服务、系统和电信、社会保障资源法律技术人员总分局,以及税务和社会保障资源总局。 本文件的颁布是为了行使1998年颁布的第11,683号法律及其修正案第3条之后未添加编号的条款以及1997年7月10日第618号法令及其修正案第7条赋予的权力和补充品。

因此, 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联邦局长决定: [相关内容] 第 1 条.-将第 4,280 号一般性决议第 8 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 8 条:在社会发展部地方发展和社会经济影响者国家登记处注册的小纳税人无需遵守建立电子税务住所的义务。” 【修改规则】 第 2 条.-本总决议的规定将于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生效。 第 3 条.-沟通、提交给国家官方登记局,以便在官方公报和档案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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